根据徐州市质监局“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质量要求”,特对我校“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采购项目(No:2012F02030)”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原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条件”中第五条:
(5)能够提供实物样品,具备投标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样品检验报告(原件,须明确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
修改为:
(5)能够提供自产的实物样品,具备招标人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样品检验报告(原件,须明确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20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