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设备采购提前,特对我校科文学院新建演播室综合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内容做如下修改:
1.招标文件明确的设备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项目中投标的软件产品必须具有软件著作权。
2. 取消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中“49.1主要设备及主材技术要求”附表中的“提词器”要求。该设备我校已经采购,投标方案中需要考虑其功能需求及设备应用,但不需要考虑“提词器”设备的投标报价。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恕无法一一递达。
特此公告。
江苏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20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