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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5-10             访问次数: 11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国资〔2019〕2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年510

江苏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行为,保证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等方面专家。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业务培训、考核等工作。

(三)预防、发现、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评审专家库组建

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在学校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行为准则。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

(四)身体健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五)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所列条件可予适当放宽。

第六条评审专家的遴选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招标办根据各类采购项目评审需要,公开发布征集评审专家信息。

(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三)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授予评审专家资格的建议名单,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评审专家库由招标办根据本办法组建。招标办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三个类别建库:

(一)货物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仪器设备、建材、器材、器械、药品、家具、图书、软件和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的评审工作。

(二)工程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的评审工作。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类评审专家,主要参与房屋招租、物业管理、资产拍卖、业务培训、医疗保险及车辆维修等货物和工程以外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招标办负责组织对入库的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策法规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招标办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专家库随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逐一建立评审专家档案。

第十条评审专家资格复审每两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予继续保留。资格复审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培训。

(三)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正确履行职责。

(四)是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的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表决权。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评审专家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审职责,为学校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

(三)发现投标人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办或监督部门报告。

(四)自觉接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部门的监督,配合招标办工作人员解答投标人等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评审专家由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并组建评审专家组。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有特殊规定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第十市级及以上政府采购在库的评审专家,可直接进库使用。

第十招标办确定评审专家的过程和抽取结果须记录备案。

第十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每次抽取评审专家时,应抽取不少于项目所需评审专家人数两倍的候选评审专家,并按抽取时间先后顺序递补。

第十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十九对于已经确定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公司中任职或曾担任董事或高管。

(二)与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三)与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的公司发生过法律纠纷。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记录。

(一)被确定为评审专家且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影响学校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存在显失公平公正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应当回避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五)向外界泄漏评审情况及其他敏感信息的。

第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二)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因评审专家个人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 分散采购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徐州师范大学集中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徐师大招标〔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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