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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公告:2023F11031 江苏师范大学汽车充电桩安装与运营服务(第二次)
发布时间: 2023-09-11             访问次数: 10

江苏师范大学汽车充电桩安装与运营服务(第二次)项目(项目编号:2023F11031)陆续收到答疑申请,现综合答复如下:

1公告中提到需要考虑贵校配电点至充电桩安装位置的电缆,指的是贵校变压器到充电桩安装位置是吗?高压部分及下火点至变压器之间的施工是否属于本项目范围?

1:本项配电点电源为低压,自配电点至充电桩之间电缆为招标责任范围。高压部分及下火点至变压器之间的连接不属本项责任范围。具体点位需自行现场勘察。

2:招标公告中写到有1处现有的47KW交流桩需要整合,具体的整合内容是什么?

2:公告中提到的47kw交流充电桩为我校前期安装,已在运营。纳入本项,由成交单位一并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执行本项统一电价、同一经营管理政策。其平台管理费120/*年,由平台管理单位收取。对此鼓励成交单位改造、整合,一同管理。

3:本项目建成后,运营期间是否需要中标单位派固定人员驻场进行服务?

3:本项中标后,需与我校签署成交合同。成交单位需派驻安全及日常管理人员,自主经营,其安全、管理责任自负。

4:招标公告提到本项目服务期满后,项目全部设施设备无偿交贵校,请问这是否包含充电桩后台运营平台的交付?服务期满后的平台运营费用是否贵校单独结算?

4:本项没有要求“合同期满后建成的全部设施设备无偿移交我校”。但要求“如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则乙方需将全部设施设备与产生的废弃物、垃圾无偿清运出校。乙方合同期内经营产生的平台运营费、电费及其他费用均须按约按期结清,涉及的履约保证金或押金(如有)一并结清”。

5:本项目的付款方式是什么样的呢?

5:本项由成交方自主按约投资、经营,自负盈亏。除向我校缴纳施工、经营期间产生的水电费外,与我校不涉及付款关系。

6:本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电力申请?

6:本项在我校泉山校区校园内建设、经营,需向我校按规定办理校内用电用水手续。无需再行电力申请。

7:本项目运营过程是否存在利润分成?比例是多少?

7:本项招标文件未做利润分成规定。

8:本项目投标设备60KW直流充电桩指的是两个充电枪头的还是一个充电枪头的呢?

860kw直流充电桩要求配置两个适配的标准充电枪头,其他按招标文件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师范大学招投标办公室

202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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