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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师范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9-03-11             访问次数: 243

 

 
关于印发《徐州师范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
 
徐师大监〔2004〕1号
 
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徐州师范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师范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二○○四年六月二日
 
徐州师范大学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规范大件大宗物资采购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现根据《徐州师范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件大宗物资界定标准
大件物品是指每件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大宗物资为每批金额达10万元及其以上的物资。
二、采购原则
1.确保质量,价格合理。
2.公开、公平、公正。
3.批量购买,统一办理。
三、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采购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通过徐州师范大学网、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2.邀请招标采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物资,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投标。
3.竞争性谈判采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
①招标信息发布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
②有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且不能按招标方式采购的。
4.询价采购。采购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物资,必须有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保证所采购的物资在价格上具有可比性。
5.单一来源采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
①上级指定任务;
②只能从特定的供应商购买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产品代替的;
③原购物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购买的。
四、采购组织
根据采购需要,成立大件、大宗物资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招标部门、用户单位、纪监或审计等部门的同志组成。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讨论研究并决定采购物资的有关事宜。
五、采购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要具体、明确、规范、可操作。内容一般包括:项目名称、工程概况、材料型号、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同类业绩合同、售后服务承诺,对投标书要求,评标办法、招标日程安排等。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还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2.公开发布招标信息。通过徐州师范大学网站或公告栏等形式发布招标信息。
3.资格审查。对报名参与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审查时,至少有三人参加,其中纪监或审计部门必须有一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察和报价:
① 原证件不全;
② 有弄虚作假行为;
③ 投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组织考察。招标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的,成立考察小组,至少由三人组成。其中招标部门、纪监或审计部门、用户单位各一人。
5.报价。由招标部门通知通过资格审查、考察的投标厂商购买招标文件资料。要求报价的内容、格式要统一,不同规格、型号的材料要分开报价。报价表必须装袋密封,并在两头和中间封口处加盖印章,违者视为无效,责任自负。不得接受传真、电话或网上报价。
6.开标。
①确定评标小组人员。评标小组人员由分管校领导、招标部门、纪监或审计、用户各一人组成。对配置、质量和技术要求高的物资必须请专家参加或完全由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评标小组成员为5—7人(单数)。
②确定评标方法。对配置、质量和技术要求高的物资,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即根据设备配置、质量等要求,按照项目分别赋分(如:质量20分、业绩15分、技术10分、信誉5分)。先由评委根据给定分值和技术标计算主观分。每项可低于给定分,不能高于给定分,否则此项视为零分。算完主观分再按商务标计算客观分(比如给定报价上限分50分)。主、客观分两项相加,即为总分。中标单位为综合评标最高得分者。若综合分数相等,报价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对配置比较简单、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较低的物资,可采用单因素(即合理低价)评标法,中标单位为合理低价者。
l开标现场工作程序。招标部门通知投标人签到,抽签决定开标顺序;开标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与纪律要求(包括关闭通讯工具等);依据抽签顺序,面对投标人公开查验投标书密封情况是否完好,并拆封报价;投标人向评委简要介绍情况,回答评委质疑;投标人暂时退场;评委评标。
7.定标。评委根据评标办法确定1-2家中标候选人,并排明顺序。由招标部门负责通知或当场向投标人宣布开标结果。
8.签订合同。由招标部门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购供双方权利和义务。所签合同必须经审计处审核并加盖印章方为有效。
9.入库验收。依据合同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库验收手续,凡未按原样品送货的,验收人有权拒收。
五、纪律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在招标过程中,尤其在资格审查和考察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投标方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由投标方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去纪律规定不该去的地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通过吃拿卡要等形式,刁难、限制、排斥投标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供应商推荐人不得参加开标。
5.招标单位和参加招投标的个人不得向投标方索取好处,串通投标。否则,一经发现将坚决查处。
6.在招投标过程中,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人必须执行经集体决定的意见。
7.未经集体研究同意,中标人将项目转让他人或肢解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中标无效,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经济损失自负。
8.每次开标结果及此前的资格审查和考察情况等,招标部门要作详细记录、归档,备查。
9.对不按本规定采购的,计财处有权拒绝支付所有费用,一切责任由招标单位或个人自负。
10.招投标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监督。
六、附则
1.本规定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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